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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管機構保管金錢以外之提存物,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或有價證券保管業所收取之保管費用。
  2. 前項保管費用,由受取提存物權利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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