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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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在提存人或受取權人逾期後,不得再以國家賠償或提起其他訴訟請求。這意味著在特定期限內,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可以要求提存物的返還或賠償,但一旦期限屆滿,他們將不再有這樣的權利。舉例來說,如果提存人或受取權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他們將無法再向國家請求賠償或提起其他訴訟。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提存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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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