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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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1條,法院應備有關提存用紙,附印填寫須知,分裝成套,供關係人使用,並得酌收工本費。這條條文規定了法院應留有提存用紙及相關文件的規定,以供關係人使用。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據條文的規定,對使用提存用紙收取工本費。
- 提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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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