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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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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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即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的生效期間為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因此,根據這條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2條自細則發布日起生效,即使公眾尚未完全熟悉內容,仍然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在法規發布初期,人們必須遵守細則中所規定的要求,即使他們對細則內容尚不了解或不清楚如何執行,也不免除其責任。根據法律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人們無法因為不知道法規而豁免其刑責。這個原則在刑事法規中得到重視,對於民事法規也應該如此。另外,對於法規的解釋應受到限制,只有在法律的條文有所不明、在應用上產生疑義時,方可進行解釋。否則,法律本身已經明確規定權利和義務,不應該有進一步解釋的空間。如果法律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則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解決,而不是由司法機關在審判中對法律進行解釋。這樣做有可能破壞司法和立法之間的分立體制。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FULLTEXT/LAW/ADMINISTRATIVE/ADMINISTRATIVE0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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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