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 2 條(受託協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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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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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2條規定,法院在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時,需遵守中華民國法令的限制,以不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為原則。具體而言,法院在處理受託協助事件時不能做出違反中華民國法規的行為。 根據台灣司法院針對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的相關解釋,例如司法院解釋釋字第849號解釋,法院在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時,不能承認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同樣地,台灣的司法院也不會協助外國法院進行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行為。這確保了台灣法院在受託協助事件中的法律合法性和適當性。 值得注意的是,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2條並未涵蓋具體的法律範疇,僅提到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因此,在具體的法律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該案件所屬的特定法律範疇進一步評估是否適用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520412 制定)
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 法令名詞
(0520412 制定)
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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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