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外國法院委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除條約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本法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52.04.25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委託事件之轉送,應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之。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52.04.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