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 4 條(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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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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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規定了互惠原則,即當中華民國的法院需要委託外國法院代辦相同或類似的事件時,該外國法院應該提供同等的協助。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相同或類似事件需要委託代辦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因此,對於這一條法規,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520412 制定)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412 制定)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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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