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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4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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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規定了互惠原則,即當中華民國的法院需要委託外國法院代辦相同或類似的事件時,該外國法院應該提供同等的協助。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相同或類似事件需要委託代辦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因此,對於這一條法規,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20412 制定)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412 制定)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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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4 條規定:「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