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 5 條(委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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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5 條(委託送達)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當法院接受委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文件時,應依據民事或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的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在進行委託送達時,法院必須遵循民事或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的相關規定。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進行委託送達時,應在委託書中詳細記載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等相關資訊。這表示在委託書中應明確提供應受送達人的詳細資料,以確保送達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範例:依據法院接受委託送達美國訴訟文件時的例子,法院在進行委託送達時必須遵循美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的規定,例如在送達文件時遵循正確的程序和方式。另外,在委託書中應詳細記載被告的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等資訊以確保準確送達。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520412 制定)
法院受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 委託送達,應於委託書內詳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國籍及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 送達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0520412 制定)
法院受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 委託送達,應於委託書內詳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國籍及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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