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 6 條(委託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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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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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20412 制定)
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之。 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之事項;如係刑事案件,併附案件摘要。
- 證據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證據方法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0520412 制定)
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之。 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之事項;如係刑事案件,併附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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