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 7 條(中文譯本之附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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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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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7 條規定,當委託事件涉及到外國文書時,必須附上中文譯本。該中文譯本應註明與原本一致無誤。 參考資料:《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520412 制定)
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 原本名詞
(0520412 制定)
委託事件之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係外國文時,應附中文譯本,並註明譯本與原本符合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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