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 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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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 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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