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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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 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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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法院保存的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根據最後進行訴訟的文件可以確定該案件尚未結束; 二、如果在裁判確定之前,裁判原本和正本都滅失,而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其內容; 三、如果在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前,處分書原本和正本都滅失,而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其內容; 四、其他情況下認為有必要進行處理。 有關這一條法規的範例資料,可以參考以下兩個案例: 1. 具體情況一: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裁判確定前,由於人為失誤或意外事件,該案件的裁判原本和正本都不慎滅失,無法證明其內容。此時,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2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其他相關文件,如法院卷宗記錄和當事人的陳述等,來確定案件是否尚未結束,並根據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2. 具體情況二:在一個不起訴的刑事案件中,不起訴處分確定前,不起訴處分書的原本和正本都不慎滅失,無法證明其內容。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2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其他相關證據,如檢察機關的相關紀錄和當事人的陳述等,來確定不起訴處分是否確定,並根據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這些案例提供了在卷宗滅失的情況下如何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的示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 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立法理由本條訂明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處理之範圍。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本條訂明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處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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