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家事法庭辦理前條所定之事件,其事件較少之法院,得指定民事庭專人兼辦之。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家事法庭的設置情形。根據這個條文,地方法院在處理前條所定的家事事件時,如果事件較少的法院可以指定民事庭的人員兼辦家事庭的工作。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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