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置法官若干人,擔任事件之調解及裁判。法官三人以上者,置庭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庭行政事務。 前項庭長或法官,應遴選對家事事件具有研究並資深者充任之。候補法官及未曾結婚之法官,原則上不得承辦。 家事法庭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事務,配置書記官在五人以上者,得指定書記官一人為科長,綜理有關書記官事務。 家事法庭配置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工友各若干人。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家事法庭的職員包括法官、庭長、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和工友等。法官的人數應根據需要進行配置,並由其中一人兼任庭長,負責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庭長和法官都應該是對家事事件有研究且具有資深經驗的人選,而候補法官和未婚的法官原則上不得承辦家事事件。此外,書記官負責處理紀錄事務,如果書記官人數超過五人,則可以指定一位書記官擔任科長,綜理其他書記官的事務。家事法庭還配置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和工友等職員。具體配置的人數和職務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家事事件處理辦法全文,以瞭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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