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4 條(家事法庭之職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法庭,置法官若干人,擔任事件之調解及裁判。法官三人以上者,置庭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庭行政事務。 前項庭長或法官,應遴選對家事事件具有研究並資深者充任之。候補法官及未曾結婚之法官,原則上不得承辦。 家事法庭配置書記官若干人辦理紀錄事務,配置書記官在五人以上者,得指定書記官一人為科長,綜理有關書記官事務。 家事法庭配置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工友各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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