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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家事事件之調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應審查其起訴前是否已經調解。 其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注意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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