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調解結果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法院得通知其參加調解。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 7 條之規定,就調解結果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法院得通知其參加調解。這表示當調解結果對第三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時,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2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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