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之調解,不公開行之。 婚姻事件之審判,如當事人以言詞向受訴法院陳明不公開之合意,應記載於筆錄。
根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家事事件的調解行為應當不公開進行。婚姻事件的審判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對於不公開審判有共識,法院應當在筆錄中記載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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