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4條,聲請訂約登記時,應同時附上夫及妻的簽名式或印鑑。而後續在法院提出的文件中,應使用相同的簽名或蓋印鑑章。 範例: 如果一對夫妻要進行財產制契約登記,他們需要提出申請文件,並在文件上附上夫妻雙方的簽名或印鑑。在進行登記過程中,如果他們的印鑑遭到損壞、遺失或被盜,他們需要向法院申請換發新的印鑑,並在申請中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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