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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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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
  2. 2.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4條,聲請訂約登記時,應同時附上夫及妻的簽名式或印鑑。而後續在法院提出的文件中,應使用相同的簽名或蓋印鑑章。 範例: 如果一對夫妻要進行財產制契約登記,他們需要提出申請文件,並在文件上附上夫妻雙方的簽名或印鑑。在進行登記過程中,如果他們的印鑑遭到損壞、遺失或被盜,他們需要向法院申請換發新的印鑑,並在申請中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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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聲請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