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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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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登記,係委由非訟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書
  2. 2.聲請登記時,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出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其確係聲請人或代理人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5條: 1. 如果聲請登記的人委託非訟代理人代為辦理,就應該附上委任書。 2. 聲請登記時,聲請人本人或代理人應該提供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件,如果聲請人或代理人是外國人,則應提供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其身份。

相關函釋 3

  • 非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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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5 條規定:「聲請登記,係委由非訟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書。聲請登記時,聲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出其國民身分證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