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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2. 訂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並附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
  3. 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4. 廢止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並附具其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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