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卷宗之年度、字號。 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 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3條,登記處在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 1. 卷宗的年度和字號。 2. 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3. 若採取共同財產制,記載夫妻中一方管理共同財產的約定。 4. 登記及其公告的日期。 這代表著當一對夫妻選擇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進行登記時,登記處必須在登記簿上詳細記錄上述事項,並由相關人員確認及蓋章。這有助於確保夫妻財產制的契約內容被正確地登記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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