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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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卷宗之年度、字號。 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 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卷宗之年度、字號。 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 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