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2 條的規定,法院登記處在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並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該簽名式或印鑑簿的樣式可參照附式四,且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應蓋上騎縫章。這意味著在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法院登記處應按照該規定提供相關的簽名式或印鑑簿,在使用時必須蓋上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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