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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99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僅得命聲請人提出與變更有關之證明文件,不得命其提出與變更事項無關之文件,惟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修正 (六十二年七月六日發布) 後,法人辦理第一次變更登記時,應查明該法人核准設立登記之財產目錄內所記載之不動產,已否登記為法人所有,並得命提出其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

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僅得命聲請人提出與變更有關之證明文件,不得命其提出與變更事項無關之文件,惟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修正 (六十二年七月六日發布) 後,法人辦理第一次變更登記時,應查明該法人核准設立登記之財產目錄內所記載之不動產,已否登記為法人所有,並得命提出其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99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法院登記處受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僅得命聲請人提出與變更有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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