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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院台廳一字第 04461 號
要旨
法人設立登記後逾期未繳驗財產已移轉為其所有之證明文件,應否依法撤銷其登記,宜由法院承辦人員,本於法律之確信,妥為處理
全文內容
一 財團法人私立華夏工業專科學校已經設立登記,尚有部分不動產迄未移轉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法院應否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撤銷設立登記乙節,事涉具體事件,宜由受理該事件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承辦人員,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審酌處理。
二 貴院如認為有必要,得將前揭法規適用上之疑義,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有關規定,擬為抽象法律問題,提交貴院法律座談會予以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