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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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規定》,當法院命令當事人在訴訟期限內出庭或根據訊問程序陳述時,必要費用包含證人和鑑定人的出席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被告被判定為敗訴者,對於他造之一切合法費用,應負有相對負擔或平均分攤之義務。這些費用包括裁判費和其他必要費用,如證人和鑑定人的日費、旅費以及鑑定所需的費用。根據司法院的相關判決書或裁定書,當事人請求證人和鑑定人的日費、旅費應該在訊問或鑑定結束後十天內提出申請。申請可以口頭方式提出,如果是口頭方式,書記官應該在筆錄中記明。證人和鑑定人提出申請後,應同時填寫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格式一),其中一份附於案卷,另一份移送給總務科進行支付手續。日費和旅費原則上應在當天發放,如果當天未能發放,則應由總務科匯寄給收款人。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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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