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8 條

  1. 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鑑定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2. 證人、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同時填具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格式一),由承辦法官審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再按程序結報。
  3. 前項日費、旅費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