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法院寄發證人、鑑定人通知書時,遇證人、鑑定人之所在地不在法院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且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其在途期間在四日以上者,除高雄市外,應將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附格式二)一併寄發予證人、鑑定人。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就轄區烏坵鄉之證人或鑑定人為通知時,應併予寄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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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寄發證人、鑑定人通知書時,遇證人、鑑定人之所在地不在法院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且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其在途期間在四日以上者,除高雄市外,應將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附格式二)一併寄發予證人、鑑定人。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就轄區烏坵鄉之證人或鑑定人為通知時,應併予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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