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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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非 A4 尺寸者,除實體物品外,宜黏貼於 A4 尺寸之白紙上或折疊成 A4 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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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時,法院得拒絕其書狀的提出。這個條款旨在確保當事人的書狀符合法院的要求和規範。如果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書狀格式不符合要求,法院可以拒絕接受其書狀,進而對其書狀的提出形成阻礙。 以參考資料為例,當事人提交書狀時若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法院可能會要求當事人重新製作符合要求的書狀。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法院文件的一致性,同時也提供當事人清晰明確的溝通方式。
相關函釋 1 則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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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