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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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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2. 2.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3. 3.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中提到的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切得出具體內容。

相關函釋 1

  • 當事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嗣後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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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