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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無法發還者,不列為訴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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