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2.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3.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