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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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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 四、被管收人入所。 五、被管收人出所。 六、被管收人名籍。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 八、管收日報表。 九、管收清冊。 十、檢查事項。 十一、懲罰報告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所規則第18條,管收所必須備簿冊並隨時登記以下事項: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根據管收所規則第十六條,管收所應留存有關被管收人之基本資料、進行心理評估的結果、收押情形、犯罪行為內容等。 二、收文:管收所應留存相關的收文資料,包括逮捕令、法院判決書、移交文件等。 三、發文:管收所應留存相關的發文資料,包括對外通知、指示等文件。 四、被管收人入所:登記被管收人進入管收所的日期、時間和相關的入所程序。 五、被管收人出所:登記被管收人離開管收所的日期、時間和相關的出所程序。 六、被管收人名籍:登記被管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其他相關的基本資料。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登記被管收人提出的問題、建議、要求等。 八、管收日報表:登記管收所每日的運作情況、事件和重要事項。 九、管收清冊:登記管收所收押的被管收人名單和相關的資料。 十、檢查事項:登記管收所進行的檢查活動、檢查結果和相關的紀錄。 十一、懲罰報告單:登記管收所對被管收人的懲罰措施、處理過程和相關的紀錄。 以上是管收所規則第18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提供的法律文本,其中並未提供明確的參考資料或舉例,因此無法進一步引用相關的資料來支持該條規定。

  • 管收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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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所規則第 18 條規定:「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所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