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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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
- 2.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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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所規則第17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管收所每天都需要製作管收日報表,並向該管轄法院的院長報告。這意味著管收所必須詳細記錄每天的管收活動和相關資訊,並將其報告給負責該地方法院的院長。 2. 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每個月底應該製作一份管收報告書,並提交給高等法院轉交司法院備查。這表示地方法院需要彙總該月的管收活動和數據,並將其提交給上級法院供審查。 參考資料例子:管收所規則 資料來源:臺灣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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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