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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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簡易庭於排定之通常開庭日之開庭時間,不論當日有無開庭,應隨時受理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請求為訴訟言詞辯論之小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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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的規則,根據這個規定,各法院簡易庭在排定的通常開庭日的開庭時間,不論當日有無開庭,都要隨時受理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請求為訴訟言詞辯論的小額事件。 根據最新版的《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除非有違背法令的理由,否則不得進行上訴或抗告。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小額程序的迅速與簡便,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爭議。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例子:小張向法院提起一個小額訴訟,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的規定,審理該案件並做出裁決。小張對這個裁決不滿意,想要上訴。然而,由於他無法提供違背法令的理由,法院不受理他的上訴請求。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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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