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一第二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7.07
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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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簡易庭於排定之通常開庭日之開庭時間,不論當日有無開庭,應隨時受理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請求為訴訟言詞辯論之小額事件。
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法官指定夜間或假日期日者,法院應排定相關人員配合開庭,並依規定支給值班費。
本規則所定之值班人員,各法院得視人力調配情形,由其他事務值班人員兼辦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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