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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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第 4 條包含以下三個款項: 1. 根據第一款,當原告在起訴時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時,法院在合法且具有管轄權並非顯無理由的情況下,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應依照原告的聲請指定夜間或假日開庭。 2. 根據第二款,法院在指定前述期日時,應給予被告提出異議的期限,並在期日通知書上明確註明,若被告有異議,則應在特定日期之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抄送一份給原告。 3. 根據第三款,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異議狀後,應立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原定庭期已取消,並重新指定通常開庭的日期。 根據《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第4條的解釋,可以了解到在小額事件中,原告如果希望在夜間或假日開庭,可以提出聲請,然後法院會根據合法性和管轄權來決定是否接受聲請。如果接受聲請,法院還會給予被告提出異議的期限,並在期日通知書上明確註明異議書的提出期限。被告提出異議后,原訂的庭期將被取消,法院會重新指定一個通常開庭的日期。可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律資訊網》,[Link](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70078)
- 起訴名詞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 被告名詞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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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