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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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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民事訴訟法第543條,民事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時,當事人兩造可以提出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函釋》第330號解釋,當事人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時,應具體說明為何必須在非常規定的審判時間辦理審理,例如案件的特殊性質、第一次期日無法結束等特殊情況。法院會根據情況指定適當的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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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第 3 條規定:「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