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每月受理前二條事件,以該法官所屬民事庭、簡易庭或家事庭法官前月分受之平均件數為限。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4 條,法官每月受理的案件數量有一定的限制,限制是以該法官所屬的民事庭、簡易庭或家事庭法官前一個月份所受理的案件平均數量為限。具體依法條的規定,需查閱最新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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