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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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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每月受理前二條事件,以該法官所屬民事庭、簡易庭或家事庭法官前月分受之平均件數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4 條,法官每月受理的案件數量有一定的限制,限制是以該法官所屬的民事庭、簡易庭或家事庭法官前一個月份所受理的案件平均數量為限。具體依法條的規定,需查閱最新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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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法官每月受理前二條事件,以該法官所屬民事庭、簡易庭或家事庭法官前月分受之平均件數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