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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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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上訴第二審法院之事件,亦得於提起上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其行準備程序者,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第二審法院法官審判之。但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事件,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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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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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 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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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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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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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上訴第二審法院之事件,亦得於提起上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其行準備程序者,於第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