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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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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已達前條所定件數者,法院應將超過之選定事件依序順延之,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其他法官審判或撤回其合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5條,當法官受理的第2條及第3條事件已達到前條所定的件數時,法院應將超過的選定事件依序順延,並通知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合意選定其他法官審判該案件,或者撤回其原本的選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本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法官受理太多案件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可以有權合意選定其他法官或撤回原本的選定。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當一個法官收到太多案件後,法院決定順延一些選定事件並通知當事人,讓他們重新考慮是否要合意選定其他法官或撤回選定。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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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5 條規定:「法官受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已達前條所定件數者,法院應將超過之選定事件依序順延之,並通知當事人。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