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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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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法官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及法官異動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6條,法院在每個月初應公告辦理該法條第二條和第三條事件的法官姓名和相關資料。同樣地,法院也應公告每個月辦理第二條和第三條事件的法官受理案件數量、順延條件以及法官異動情形。這些公告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並使當事人和公眾能夠得知相關資訊。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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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