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及第三條法官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及法官異動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6條,法院在每個月初應公告辦理該法條第二條和第三條事件的法官姓名和相關資料。同樣地,法院也應公告每個月辦理第二條和第三條事件的法官受理案件數量、順延條件以及法官異動情形。這些公告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並使當事人和公眾能夠得知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