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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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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訟程序 (含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事件。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外,並包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上訴第二審法院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管轄之小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事件,及高等法院管轄之普通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2條包括以下兩項: 第一項: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訟程序(含人事訴訟程序)民事事件。 這項條文指出了此法規適用的範圍,包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審理的小額訴訟、簡易訴訟以及普通訴訟程序(包括人事訴訟)的民事事件。 第二項: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外,並包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這項條文擴大了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事件,還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事件。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文本條款進行的釋義,並沒有進一步的參考資料提供具體範例。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上訴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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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訟程序 (含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