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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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訟程序 (含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事件。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外,並包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管轄之小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事件,及高等法院管轄之普通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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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2條包括以下兩項: 第一項: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訟程序(含人事訴訟程序)民事事件。 這項條文指出了此法規適用的範圍,包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審理的小額訴訟、簡易訴訟以及普通訴訟程序(包括人事訴訟)的民事事件。 第二項: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外,並包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這項條文擴大了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事件,還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事件。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文本條款進行的釋義,並沒有進一步的參考資料提供具體範例。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上訴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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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