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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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3條,該條例中的獨任法官指的是實任法官、試署法官,以及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有資格獨任辦理案件的法官。這些法官的選任是根據該法規中第六條第一項公告的法官所進行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通過司法官候補的資格考試並獲得候補法官的資格,根據該法規的相關規定,他可以獨自負責審理案件。另外,根據第六條第一項的公告要求,該法官的選任必須經過公告程序。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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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