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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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4條」,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時已合意選定法官審判的情況下,該事件應分配給指定的法官審理,並且即使當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也同樣適用。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 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合意名詞
- 裁判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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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