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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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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不以法院所備之例稿為限。 受指定試行之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於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書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四)、「民事委任狀」(如附式五)。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六)及「民事委任狀」,並於檢卷送交第二審之函內載明送達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提供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作為當事人使用,但當事人所提出的文書不一定要使用法院所提供的例稿。對於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的第一審法院,在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書給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時,應一併附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和「民事委任狀」。在前述事件裁判後,如果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在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給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時,應一併附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和「民事委任狀」,並在檢卷送交給第二審法院的函件內載明送達情形。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辦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10001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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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陳報狀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上訴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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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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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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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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