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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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不以法院所備之例稿為限。 受指定試行之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於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書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四)、「民事委任狀」(如附式五)。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六)及「民事委任狀」,並於檢卷送交第二審之函內載明送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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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提供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作為當事人使用,但當事人所提出的文書不一定要使用法院所提供的例稿。對於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的第一審法院,在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書給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時,應一併附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和「民事委任狀」。在前述事件裁判後,如果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在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給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時,應一併附上「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和「民事委任狀」,並在檢卷送交給第二審法院的函件內載明送達情形。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辦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10001
- 合意名詞
- 送達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陳報狀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上訴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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