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附註中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事人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或二親等內的姻親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但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該代理人不是律師,他們還是有可能被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但必須取得審判長的許可。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相關函釋 1 則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