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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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4 條」,訴訟文書的抄錄費是根據每百字徵收新台幣十五元,如果不滿一百字則以一百字計算。這表示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抄錄訴訟文書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根據文書內容的字數來計算費用。例如,如果一份訴訟文書有一千五百個字,則抄錄費將是新台幣二百二十五元(一千五百除以一百,再乘以十五)。這些費用將由當事人負擔。
- 訴訟文書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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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