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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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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2. 2.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依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的影印、攝影、抄錄和翻譯費用徵收標準第5條規定如下: 1. 訴訟文書翻譯費用的標準按照每百字計算,依照翻譯的語言不同而有所不同: - 將中文翻譯成英文或日文,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 將中文翻譯成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 將中文翻譯成其他外國文字,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 字數均按照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2. 如果法院沒有相應的外國語文翻譯人員,當事人應自行負擔翻譯費用,並將翻譯後的文件提交給法院,其翻譯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前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訴訟文書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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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5 條規定:「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