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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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的影印、攝影、抄錄和翻譯費用徵收標準第5條規定如下: 1. 訴訟文書翻譯費用的標準按照每百字計算,依照翻譯的語言不同而有所不同: - 將中文翻譯成英文或日文,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 將中文翻譯成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 將中文翻譯成其他外國文字,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 字數均按照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2. 如果法院沒有相應的外國語文翻譯人員,當事人應自行負擔翻譯費用,並將翻譯後的文件提交給法院,其翻譯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前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訴訟文書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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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