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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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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6 條」規定,當當事人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時,每張光碟要收取新台幣五十元。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交付光碟是因為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或證據,也同樣要收取費用。 具體範例可以參考上述資料中第一段的描述,當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的人,在開庭後三十天內繳納費用並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時,每張光碟應徵收新台幣五十元。

  • 徵收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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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6 條規定:「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