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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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6 條」規定,當當事人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時,每張光碟要收取新台幣五十元。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交付光碟是因為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或證據,也同樣要收取費用。 具體範例可以參考上述資料中第一段的描述,當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的人,在開庭後三十天內繳納費用並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時,每張光碟應徵收新台幣五十元。
- 徵收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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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