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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2.30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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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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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2. 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依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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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