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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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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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所規定的費用,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的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1條提供了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的情況,包括試辦或宣導業務、機關間協助事項、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此外,如果其他法律規定允許免徵、減徵或停徵,也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
- 減徵名詞
- 徵收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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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