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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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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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並且需要預納費用以申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並不包括在卷內文書的範圍內。此外,條定有明文的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了訴訟費用,其中包括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等項目的收取標準,這些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具體的項目和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時,計算相關費用額的評估應考慮事件的複雜程度、證人或鑑定人的路程遠近、鑑定人的相類業務報酬等,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繳納。 此外,根據《司法院律師閱卷規則》相關規定,當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時,可以適用該規則進行申請。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和第6項規定了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和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閱卷的規定,這些規則由司法院制定。 然而,根據《司法院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及《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並不包括在卷內文書範圍內,當事人無權要求交付錄音內容或光碟,且這些規定超出了母法的授權範圍,且不妥適,法院自有理由不予適用。 總結而言,根據相關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具體標準由司法院制定。而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不包括在卷內文書範圍內,當事人無權要求交付錄音內容或光碟。同時,以上觀點皆參考了現行的司法院相關法規。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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