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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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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了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的影印費用標準。如果聲請的文書不超過十頁,則徵收一百元台幣;若超過十頁,則每五頁徵收二十元台幣;如果不足五頁,則以五頁計算。 一個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當事人聲請補發一份判決確定證明書,該證明書只有六頁,根據這個標準,法院會徵收一百元台幣作為影印費用。

  • 裁判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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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7 條規定:「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