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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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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2. 2.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沒有法條有關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2條的資料。

  • 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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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2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